GB50378-2019新国标全面实施倒计时--新旧标交替规定

来源: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9-10-29 浏览量:481 字体::

自今年8月1日新国标颁布实施以来,受到了业内广泛的、高度的关注,关于在建项目和新建项目的标准执行划断问题成为大家关注的重中之重,为平稳、有序的推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各地陆续出台了新旧标准的交替规定,现将各地申报要求和时间节点汇总如下:

广东省

明确2019年8月1日—12月31日,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执行国家新旧标准的衔接过渡期。2019年7月31日前(含)已通过施工图审查的绿色建筑项目,可于2019年12月31日前继续按旧国标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2020年1月1日起,广东省不再受理按旧国标申请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

江西省

要求绿色建筑评价应在建筑工程竣工后进行。各评价机构自2019年8月1日不得再受理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申请。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可进行预评价。8月1日—12月31日,为江西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执行国家新标准的衔接过渡期。2019年8月1日前已受理绿色建筑标识申请的,可于2019年12月31日前继续按原省标进行绿色建筑评价。

陕西省

要求《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四类建筑工程项目,应达到基本级以上。对取得设计文件绿色建筑专项审查合格意见的,可认定为基本级绿色建筑。一、二、三星级绿色建筑应委托评价机构进行预评价。建筑工程项目自2019年8月12020年1月1日起,陕西省民用建筑绿色评价标识均应执行新国标。

云南省

要求2019年8月1日之后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筑工程项目,应按照新国标进行设计审查,且要求达到基本级要求,2019年8月1日前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筑工程项目,可沿用旧标进行设计审查和标识评价,鼓励采用新国标。

山西省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执行新国标与现行省标的过渡期为2019年8月1日-12月31日。2019年7月31日前(含)完成设计的(以勘察设计质量承诺书签订时间或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取得时间为准),可于2019年12月31日前继续按照现行省标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2020年1月1日起均执行新国标。

2019年8月1日后(含)取得规划许可证并属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在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建设中全面推进绿色建筑的通知>的通知》(晋建科字〔2014〕270号)、《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住房实施绿色建筑行动的通知>的通知》(晋建科字〔2014〕67号)等相关文件中及各市要求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应按照新国标设计并达到基本级及以上。

青海省

要求2019年8月1日之前已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的项目,按照旧省标进行评价,8月1日以后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的项目,按照新国标开展绿色建筑评价工作,绿色建筑评价在工程竣工后进行。

江苏省

对于2019年8月1日前已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且在规划设计要点中明确绿色建筑星级要求的工程项目,可继续按照旧国标进行绿色建筑评价。对于2019年8月1日之后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的工程项目,可按照新国标等标准进行绿色建筑评价。

山东省

对于2019年7月31日(含)之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可继续按照现行省标省标绿色建筑评价标识,2019年8月1日(含)后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应按新国标申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上海市

明确竣工验收五年内项目的项目,可以用建筑施工图审查通过时本市正在执行的标准进行评价,竣工验收五年后申报的项目,以现行标准为评价依据。

深圳市

要求2019年8月1日后取得方案设计核查意见书或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按照新国标进行申报。

内蒙古

日起,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四十条要求,下列新建建筑应当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达到绿色建筑基本级要求: 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城市新建区、绿色生态城区的民用建筑。

广西省

2019年7月31日前(含)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民用建筑项目,可于2020年7月31日前(含)继续按照现行地标或者新国标开展绿色建筑评价工作和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2020年8月1日起,我区所有民用建筑项目均应按照新国标或者修订后的地方标准开展绿色建筑评价工作,不再受理按现行地标申请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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